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660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7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3次會議
- 聲請人
- 侯王淑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二年度判字第二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八及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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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二年度判字第二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八及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二年度判字第二八○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八(下稱系爭規定一)及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一使用「虛偽之安排」、「不當」等未臻明確之概念作為調整應納稅額之要件,使聲請人無法預見何種交易行為始受規範,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且未配合科技發展,忽略現行電子證券交易制度已不容人工之不當操作,並不當干預民商法律秩序所欲保護之市場經濟,構成體系正義之違反。系爭規定二忽略聲請人所為之「稅捐規避」原係私法上適法、有效之行為,與「逃漏稅」自始帶有違法詐欺之屬性大相逕庭,兩者法益侵害高低有別,卻強加合併規範並處罰之,對聲請人之處罰已顯逾必要程度,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等語。關於系爭規定一部分,聲請意旨僅泛稱違憲,難謂已針對該規定如何與憲法扞格以致違憲,為客觀具體之表明。關於系爭規定二部分,聲請人係主張稅捐規避行為與逃漏稅行為相異,不應被科處漏稅罰,從而認該規定違憲,核屬對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執,客觀上亦未具體指明系爭規定二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3次會議
聲請人
侯王淑昭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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