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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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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054號

解釋日期 97 年 12 月 26 日聲請人 達○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謝○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12 月 2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33次會議
聲請人
達○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謝○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六四二號確定裁定,引用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以「非屬公法上之爭議」為由,在程序上裁定駁回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六四二號確定裁定,引用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以「非屬公法上之爭議」為由,在程序上裁定駁回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六四二號確定裁定,引用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以「非屬公法上之爭議」為由,在程序上裁定駁回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二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提出聲請,仍僅就法院之認事用法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尚不生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疑義問題。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3次會議

聲請人

達○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謝○明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2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