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會台字第13020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5 年 07 月 28 日

案由

為都市計畫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七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二二八一號裁定及桃園縣政府(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府城行字第○九七○二○四四八四號函,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都市計畫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七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二二八一號裁定及桃園縣政府(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府城行字第○九七○二○四四八四號函(下稱系爭函),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係以聲請人對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曾據確定終局判決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四二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指摘桃園縣政府以系爭函將聲請人所有之土地逕為分割,並將部分納入自辦市地重劃範圍內,係剝奪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及第二十二條之基本人權,已違反比例原則云云,仍屬爭執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4次會議

聲請人

劉張金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解釋文、理由書、附件,搭配 AI 分析理解更深入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會台字第13020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