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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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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406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聲請人 吳東法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
聲請人
吳東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106年度民專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106年度民專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106年度民專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聲請書誤植為105年度民專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聲請更正錯誤筆錄,法院未予同意更正,已違背法令;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規定駁回聲情人之抗告,即有違誤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

聲請人

吳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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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56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