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215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3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 聲請人
- 朱學淦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新型專利申請案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三二六三號裁定,以行政權阻擾司法裁量權,侵害其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權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新型專利申請案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三二六三號裁定,以行政權阻擾司法裁量權,侵害其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權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新型專利申請案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三二六三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以行政權阻擾司法裁量權,侵害其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權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五五次、第一三五九次、第一三六三次、第一三六五次、第一三六七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本次聲請意旨仍泛稱,由於聲請人不瞭解相關作業程序,未於上訴狀內提出完整之法律依據,法官亦未以書面表明其見解,與行政程序法第五條、第七條之規定不符,致侵害憲法所保障之權利云云,要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並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本身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聲請人
朱學淦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