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479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1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1次會議
- 聲請人
- 趙秦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侵上更(一)字第33號刑事判決,有牴觸刑事訴訟法第166條及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侵上更(一)字第33號刑事判決,有牴觸刑事訴訟法第166條及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侵上更(一)字第3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牴觸刑事訴訟法第166條及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其中成年人故意對少年乘機性交部分,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155號刑事判決以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其上訴,是此部分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至無故侵入住宅部分,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是此部分亦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5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各審法院均未予聲請人詰問證人,有牴觸刑事訴訟法第166條及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且系爭判決未重新調查事實,侵害聲請人之審級利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1次會議
聲請人
趙秦龍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