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475號
- 公布日期
- 89 年 10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52次會議
- 聲請人
- 詹貴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一五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四二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九八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一五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四二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九八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自訴常業詐欺等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一五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四二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九八號等判決消極不適用有利於聲請人之法規及判例﹐侵害其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權利﹐而聲請解釋云云。查其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52次會議
聲請人
詹貴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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