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929號
- 公布日期
- 87 年 11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05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祖慶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民國三十八年七月二日制定公布之「銀元券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及行政院同年七月五日(三八)穗六字第五六二六號限期收兌金圓券之行政命令,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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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民國三十八年七月二日制定公布之「銀元券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及行政院同年七月五日(三八)穗六字第五六二六號限期收兌金圓券之行政命令,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兌換新台幣事件,為中央銀行所拒,乃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程序,分別為行政法院以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二○四四號、第二七八八號判決,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二九○號、第七三一號、第一三三八號、第一七九○號裁定,及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八號裁定駁回。聲請人認行政法院所適用民國三十八年七月二日制定公布之「銀元券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及行政院同年七月五日(三八)穗六字第五六二六號限期收兌金圓券之行政命令,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乃就裁判適用法律之見解而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05次會議
聲請人
吳祖慶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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