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35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其燈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援引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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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援引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勞簡字第3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以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援引與原因案件不相關之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認聲請人未能舉證證明其確實有超時加班之時數,故其主張雇主短發加班費及進而短少退休金即屬無據,牴觸憲法第153條第1項國家為改良勞工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政策之規定,聲請宣告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以保障勞工權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謝其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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