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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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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358號

解釋日期 85 年 01 月 05 日聲請人 鄭月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5 年 01 月 0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40次會議
聲請人
鄭月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鄭月雲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四八二號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八百四十二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鄭月雲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四八二號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八百四十二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民法第八百四十二條之規定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及時效制度云云,聲請解釋。查民法第八百四十二條規定,永佃權之成立以支付佃租為要件,係因永佃權之設定,為有償契約之故,聲請人對此何以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及時效制度之情形,未具體指摘,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40次會議

聲請人

鄭月雲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3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