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336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1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7次會議
- 聲請人
- 呂0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五0五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一三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執行法第九條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且其所適用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條及第八十七條之四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五條及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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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五0五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一三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執行法第九條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且其所適用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條及第八十七條之四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所陳,僅就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通知聲請人繳納保險費之行政文書是否確定、聲請人是否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及經濟特殊困難者認定辦法」所訂定之認定標準及聲請人是否符合中央健康保險局「經濟弱勢健保欠費協助方案」之輔助資格提出聲請人個人主觀見解,泛稱法院認事用法是否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如何牴觸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7次會議
聲請人
呂0齡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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