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038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9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宏澤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土地改良救濟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判字第四三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另行政執行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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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土地改良救濟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判字第四三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另行政執行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改良救濟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判字第四三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另行政執行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下稱系爭規定一),未將違背同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即處分罹於時效及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列為行政處分無效之重大事由,牴觸憲法第十六條;2、於行政處分屬行政訴訟之先決問題時,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三條(下稱系爭規定二)未授權法院依職權確認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剝奪人民之訴訟權;3、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中,未規定行政處分遭撤銷或無效,但已進行之執行所得之處理方式,侵犯人民之財產權;4、 確定終局判決理由認定聲請人在執行程序中所繳納予新北市政府之款項,係任意給付,不得請求返還,已侵害聲請人權益云云。惟查系爭規定一並非獲致確定終局判決結論之依據,其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解釋憲法,合先敘明。且聲請意旨指述系爭規定一、二違憲部分,查其所陳,僅係泛詞指摘,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二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於聲請意旨另指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第十五條部分,又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究竟適用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何一條文,以及該條文又如何牴觸憲法,僅泛稱該二法律相關規定違憲。又聲請意旨第四點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理由不當部分,係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爭執,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
聲請人
林宏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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