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073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11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7次會議
- 聲請人
- 凌○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遺產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四一號判決,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增訂之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修正之同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一項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後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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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四一號判決,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增訂之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修正之同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一項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後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四一號判決,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增訂之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修正之同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一項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後段規定(以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四四四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又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八二次及第一三八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提出聲請,仍指陳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而未適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二,使妻於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取得之不動產,於因夫死亡而解消法定財產制時,成為夫剩餘財產請求權之標的,而須課徵遺產稅,有違反平等原則及租稅法律主義之疑義。核其所陳,仍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認事用法所表示之見解,尚不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對象。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7次會議
聲請人
凌○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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