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建築執照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5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795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77年6月29日修正發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0條、87年1月7日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關於具體容積率管制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條關於建築物高度管制規定,及73年11月7日修正建築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憲法保障財產權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建築執照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5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795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77年6月29日修正發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0條、87年1月7日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關於具體容積率管制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條(下稱系爭規定二)關於建築物高度管制規定,及73年11月7日修正建築法第3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三),有牴觸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憲法保障財產權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對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先予敘明。 (三)次查聲請人中之泛喬股份有限公司及聲請人全體,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分別經本院大法官第1445次、第1447次,及第1481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無法律授權而逕自訂定容積率;2、系爭規定二無法律授權而逕自訂定建築物高度之管制,實際上係以建築物高度之規定為容積總量之管制,違反授權明確性及法律保留原則,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3、系爭規定三建構「專家簽證制度」,就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規定並得委託或指定專家審查或鑑定,形同強制課予建築師無償代為執行公權力之義務,且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4、系爭規定三未規定行使抽查建築師簽證項目權限之期間限制,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5、本件之確定終局判決之再審期間即將屆至,倘罹於時效將造成不可回復之損害,有作成暫時處分之必要等語。 (四)核其所陳,就系爭規定一、二、三僅泛稱其違反授權明確性、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其等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應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5次會議
聲請人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鼎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泛喬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