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768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5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3次會議
- 聲請人
- 江○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退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四九號判決,所適用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發布之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三條第四款,且未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一條、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補發退休金,有牴觸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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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退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四九號判決,所適用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發布之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三條第四款,且未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一條、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補發退休金,有牴觸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第五六八號、第六○九號解釋及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與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四九號判決,所適用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發布之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三條第四款,有牴觸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第五六八號、第六○九號解釋及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與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發布之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不當,難謂已具體指摘其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聲請人另指摘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未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一條、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補發退休金,有所違誤,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要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3次會議
聲請人
江○玉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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