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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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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387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聲請人 李彥川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李彥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03號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前段及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03號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前段及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03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前段及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原任職財政部關務署(下稱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其後關務署將之調任至基隆關,並以聲請人「迄今未依限完成工作交接及赴任報到」為由,依財政部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台財人字第09400629000號函及關務署94年12月9日台總局人字第0941025465號函(下併稱系爭函),將聲請人移付公務員懲戒,其權利已遭受違法侵害。復確定終局裁定竟認系爭函僅為執行職務之內部指示,非屬行政處分,逕引系爭規定駁回其抗告,排除聲請人對系爭函請求救濟之可能,違背本院歷來破除特別權力關係,以及釋字第423號、785號等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解釋意旨,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就系爭函之定性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問題,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李彥川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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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98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