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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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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3630號

解釋日期 79 年 11 月 23 日聲請人 孟憲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9 年 11 月 2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916次會議
聲請人
孟憲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孟憲智聲請書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孟憲智聲請書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略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易使審判偏差,與憲法第十六條意旨不符等語,經查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九號確定判決係以聲請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並未引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為裁判之依據。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16次會議

聲請人

孟憲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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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0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