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審理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交易字第8號公共危險案件,認應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5項第2款、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第4項、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8點(二)4、及警察人員對酒後駕車當事人實施強制作為應注意事項第2點三(二)3規定,有違憲之疑義,經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6月25日107年度原交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停止審判程序後,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案。
決議
(一)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本院釋字第371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官因審理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交易字第8號公共危險案件(下稱原因案件),認應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5項第2款、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第4項、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八(二)4、警察人員對酒後駕車當事人實施強制作為應注意事項第2點三(二)3規定,有違憲之疑義,經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6月25日107年度原交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停止審判程序後,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三)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6月20日107年度原交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以原因案件被告業已死亡,本案應繼續審判為由,撤銷原停止審判之裁定;同日並以107年度原交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本件公訴不受理。是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解釋之應審理案件已不存在,其聲請與本院釋字第371號解釋所示法官聲請釋憲之要件不符,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56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松股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