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850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2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9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德興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四七號刑事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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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四七號刑事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四七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七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決剝奪聲請人對質詰問權,未經合法調查證據,妨礙真實發見,又違背論理法則,濫用自由心證,有違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9次會議
聲請人
王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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