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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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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546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聲請人 陳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聲請人
陳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公民投票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76號判決,所適用之公民投票法第9條第2項及第4項、第52條、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及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條、第17條、第23條、第136條、本院釋字第645號解釋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公民投票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76號判決,所適用之公民投票法第9條第2項及第4項、第52條、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及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條、第17條、第23條、第136條、本院釋字第645號解釋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民投票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76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民投票法第9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4項(下稱系爭規定二)、第52條(下稱系爭規定三)、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及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四),有牴觸憲法第2條、第17條、第23條、第136條、本院釋字第645號解釋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1、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及最高行政法院濫藉系爭規定一之缺漏,以限制人民於公民投票提案之表達方法,不當侵害人民參與政治之權利,已違反憲法第17條及第129條,並牴觸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及該公約第25號一般性意見之意旨,即須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及應該採取具體辦法,如圖片和標記,來確保文盲投票人在作出其選擇之前獲得充分訊息。2、系爭規定一對於公民投票案之主文或理由書之表達方式是否包含圖案,並無明文,則是否會因使用圖案而遭駁回,為人民所不能預見,故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3、系爭規定一之不明確,亦致使中選會及最高行政法院得以法律未限制之事項作為駁回公民投票案之事由,且系爭規定一之效果僅為「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中選會卻以之作為駁回公民投票之事由,亦不符比例原則。4、系爭規定二僅規範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文字相關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其中並無圖案,但系爭規定四第3條第8款卻有「不得使用圖案」之規定,系爭規定二及四雖未被確定終局判決所論及,但與本聲請案屬同一爭議,且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應一併宣告違憲。5、最高行政法院嚴重拖延系爭規定三之半年審理時間限制,已不當限制人民政治參與權利、訴訟權,而系爭規定三卻對違反審理期限之法律效果付之闕如,形同具文,其缺漏已違反憲法保障國民主權、人民參政、訴訟基本權益之意旨,應予修正等語。

(四)查系爭規定二至四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聲請憲法解釋。關於系爭規定一部分,核其所陳,僅係爭執中選會及最高行政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聲請人

陳冲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條憲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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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344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