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再字第20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550條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889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上聲議字第6099號處分書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再字第20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民法第550條(下稱系爭規定)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889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上聲議字第6099號處分書(下併稱系爭處分書)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認原確定判決本於第二審判決合法確定之事實,駁回再審原告(含聲請人)相關請求之第三審上訴,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其所表示之見解違法,致聲請人所主張非借名登記之諸多法條規定以及證物皆未獲審酌,致使聲請人遭受不法侵害;且確定終局判決上述見解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889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上聲議字第6099號處分書之內容就借名登記所表示之見解相異,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民法第550條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所表示之見解為違法等語。 (三)查系爭處分書非屬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所稱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尚難據以聲請統一解釋。其聲請意旨所陳,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