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052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7 月 1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2次會議
- 聲請人
- 葉○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使用執照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四六七○號裁定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五六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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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使用執照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四六七○號裁定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五六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使用執照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四六七○號裁定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五六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略謂臺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興建「全區污水處理」設施為由,不當「誘發」人民購買意願,而行開發重劃區售屋之目的,使消費者受騙,違法侵害人民自由財產與權利,應依法撤銷其雜項使用執照,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未認真調查云云,顯係對法院認事用法任意爭執,而就本件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並無一語道及,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2次會議
聲請人
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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