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告發被告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2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60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8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及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平等權、訴訟權、法律保留原則、稅捐法定及財產權等之疑義,聲請解釋;又前開判決適用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68號刑事判決所持見解歧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發被告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2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60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86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及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平等權、訴訟權、法律保留原則、稅捐法定及財產權等之疑義,聲請解釋;又系爭判決適用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68號刑事判決所持見解歧異,併請統一解釋。 (三)查聲請人並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及聲請統一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有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聲請人
林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