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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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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494號

解釋日期 90 年 03 月 09 日聲請人 康春田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0 年 03 月 0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61次會議
聲請人
康春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七二○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台財稅字第八三一六一七七九九號函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七二○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台財稅字第八三一六一七七九九號函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七二○號判決適用之財政部八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台財稅字第八三一六一七七九九號函釋,不區分專利申請案件收受報酬者究為開設專利事務所之雇主抑為受僱之專利代理人,一律以專利代理人為核課對象,有違反實質課稅原則,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疑義,聲請解釋。惟查前揭行政法院確定判決係以聲請人不能證明受僱事實,而適用前揭函釋說明三,將聲請人受委任辦理之專利申請案件列為其之執行業務所得,駁回聲請人之訴,核其所陳,僅在質疑法院適用前開函釋之當否,係屬認事用法之問題,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61次會議

聲請人

康春田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9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