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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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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106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09 月 14 日聲請人 李常青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09 月 1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聲請人
李常青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交字第五九號行政訴訟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五年度交上字第三○號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規定,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交字第五九號行政訴訟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五年度交上字第三○號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規定,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交字第五九號行政訴訟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五年度交上字第三○號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規定,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道交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汽車駕駛人違規駕駛處罰規定,系爭規定則為汽車所有人因汽車駕駛人違反上開規定一律受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之處罰規定,並未依汽車所有人對於駕駛人之違規駕駛行為有無故意、過失而異其處分,明顯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及財產權云云。核其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聲請人

李常青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15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