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395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1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7次會議
- 聲請人
- 龍0賓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八六四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六一二號判決,係以最高行政法院組織法上之職權命令,代替九十三年導遊人員應考須知及九十三年導遊人員考試公告所適用之法律,作為終審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命令,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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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八六四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六一二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且考選部所編印販售之應考須知,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第一百七十二條法律優越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侵害其受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之應考試權,並主張上開裁定係以最高行政法院組織法上之職權命令,代替九十三年導遊人員應考須知及九十三年導遊人員考試公告所適用之法律,作為該裁定所適用之法律,違反憲法,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三六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解釋,仍係以一己之見主張法院認事用法之違誤,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上開裁定並無適用最高行政法院之職權命令作為裁判依據之情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7次會議
聲請人
龍0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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