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932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6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9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漢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恐嚇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七五號刑事判決之審理,違反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之立法意旨,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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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恐嚇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七五號刑事判決之審理,違反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之立法意旨,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恐嚇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七五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之審理,違反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之立法意旨,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終審法院未依法定程序行準備程序即進行審理,而審理過程中亦未給予聲請人陳述之機會,且確定終局判決之裁判書亦未合法送達聲請人,致其無從依法進行救濟,與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意旨不符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之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項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9次會議
聲請人
蔡漢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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