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349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10 月 23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躍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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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就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輕重,均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法院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3年6月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負責任之輕微,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尚嫌情輕法重,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 保障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有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語。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尚得就系爭判決依法提起上訴尋求救濟而未為之,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聲請人
陳躍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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