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191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10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4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朝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強盜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70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及其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暨懲治盜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2條規定及比例原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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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強盜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70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及其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暨懲治盜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2條規定及比例原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7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及其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下併稱系爭規定一)暨懲治盜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以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2條規定及比例原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撤銷無期徒刑之假釋者,其應執行殘餘刑期原本應回歸原應保護管束期間為10年,系爭規定一使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受撤銷無期徒刑之假釋者,其應執行殘餘刑期加重為25年之規定,不僅違反憲法第15條、第22條規定,亦有違比例原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且系爭規定二已不合時宜,法官依系爭規定二判決處刑,往往因被告身分而有所差異,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等語。
(四)查系爭規定二非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其餘聲請意旨,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4次會議
聲請人
謝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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