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贈與稅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887號裁定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92號民事判決,就同一事件有兩種認定,嚴重侵犯人民之財產權益;又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76號、第990號判例亦嚴重影響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887號裁定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92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就同一事件有兩種認定,嚴重侵犯人民之財產權益;又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號(下稱系爭判決一)、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下稱系爭判決二)判例亦嚴重影響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72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所提起之上訴,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就同一事件,確定終局判決二與確定終局判決一,竟分別為贈與及借名登記之認定;確定終局判決一依據系爭判決一及二等判例,僅以管理、使用、處分等因素,即認定本件法律關係為借名登記,未考量傳統農業家庭親子等關係,嚴重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又判例雖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惟查系爭判決一及二並非判例,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所援用,自不得執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另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雖為不同審判系統法院所為之確定終局裁判,惟兩確定終局裁判,並非對於所適用之同一法令之見解有異,本件亦不得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統一解釋,併予指明。 主 席:許 宗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