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743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10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0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風化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四○五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及補充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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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而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依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會議決議,應以確有正當理由者為限;至於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依第九四八次會議決議,應依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四○五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及補充解釋。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查其所陳,係針對前開確定終局判決認定之猥褻書刊,爭論應如何客觀認定是否為猥褻物品,及聲請人並非故意犯,暨該書刊既有透明塑膠封套,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閱覽者限於十八歲以上,何以仍受查扣等認事用法之妥當性為爭執,並未具體敘明該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究有何牴觸憲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處。又關於聲請補充解釋部分:查本院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之解釋標的、內容均已闡述甚詳,尚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聲請人既非原聲請人,亦未提出任何有補充解釋必要之正當理由,核其個案情形,依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決議,自不得據以聲請補充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0次會議
聲請人
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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