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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320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0 年 05 月 19 日

案由

為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五號刑事裁定,適用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等侵占罪構成要件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最高法院判例適用同一侵占罪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五號刑事裁定,適用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等侵占罪構成要件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判例適用同一侵占罪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所陳,核屬對於法院就聲請人是否該當侵占罪構成要件等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3次會議

聲請人

廖ㄦ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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