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貪汙等案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3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政府採購法第88條規定,以非出於綁標意圖之監造人為科罰對象,有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貪汙案件(下稱系爭案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3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政府採購法第88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以非出於綁標意圖之監造人為科罰對象,有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案件之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03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認不合法定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認監造人非出於綁標意圖之不法行為,仍屬政府採購法第88條規範之行為,已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違憲疑義。是本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要件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7次會議
聲請人
蕭成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