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160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10 月 1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90次會議
- 聲請人
- 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對書記官所為處分異議事件,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7月20日九十五年度再微字第二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有侵害人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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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對書記官所為處分異議事件,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7月20日九十五年度再微字第二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有侵害人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對書記官所為處分異議事件,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7月20日九十五年度再微字第二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有侵害人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泛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有關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之規定,為地方法院法官築起違法濫權之保護傘,侵害人權云云,至於上開規定客觀上究竟如何有牴觸憲法之處,聲請人則未具體加以指摘。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90次會議
聲請人
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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