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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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299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11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4次會議
- 聲請人
- 許亦伶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考試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186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修正通過之國立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研究所博士班學位考試辦法第2條第9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3條、第162條、司法院釋字第462號及第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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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考試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186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修正通過之國立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研究所博士班學位考試辦法第2條第9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3條、第162條、司法院釋字第462號及第563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考試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186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修正通過之國立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研究所博士班學位考試辦法第2條第9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3條、第162條、司法院釋字第462號及第563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係以聲請人對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1、聲請人博士論文之指導教授林新沛教授,學術專長與其博士論文毫不相關,竟擔任其博士論文學位考試委員,指摘其論文涉嫌抄襲,致其考試成績不及格,與學位授予法第12條規定不合,亦非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所要求之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已牴觸憲法第23條之明確性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2、確定終局判決依系爭規定認聲請人之考試成績評為58分並無違法,駁回聲請人提起之行政訴訟,與國立中山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第6條及學位授予法第7條之1及之2規定不合,已牴觸憲法第162條明定大學依法律受國家監督,曲解司法院釋字第563號解釋指明系所考試規則不得牴觸上位規範之意旨,違反依法行政原則而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願權及訴訟權。3、請求作成回復聲請人博士班學籍、學位考試及格與撤銷和林新沛教授間之論文指導關係之假處分(按:指暫時處分),並請移至訴願管轄機關重新審理,以延長其博士修業年限等語。
惟查,1、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指明,林新沛教授擔任聲請人博士論文指導教授及學位考試委員,均經聲請人同意,且學術專長亦非與聲請人之博士論文毫不相關。而聲請人博士論文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係因考試委員一致認為論文之原創性不足,且論文從題目、文獻、方法和結論之間應有嚴謹、清晰之邏輯串聯,而此方面未達博士論文之標準,基本引用格式仍不符合,故決議不予通過。是聲請意旨指摘論文指導教授資格不符、考試之程序與成績不公,違反前揭學位授予法、本院解釋及憲法規定,僅屬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及其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而侵害其基本權利之處。2、按學位授予法第7條第2項明定,博士學位候選人須提出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始授予博士學位。另本院釋字第563號解釋亦釋示,大學本於受憲法保障之大學自治,為確保學位授予具備一定水準,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有關取得學位之資格條件;並為維持學術品質及考核學生學業,依規定程序訂定有關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亦屬大學自治之範疇。故系爭規定規定博士論文學位考試成績之評定方式,以及成績不及格且修業年限屆滿則應予退學,與同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第6條,將博士學位考試區分為論文審查及口試各階段,究有何牴觸,以及有何違反法律之疑義,而致確定終局判決敘明理由駁回訴訟,有侵害聲請人之訴願權及訴訟權之處,聲請意旨尚難謂業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3、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應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4次會議
聲請人
許亦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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