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7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7 月 1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惠貞等17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土地重劃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390號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0條、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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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土地重劃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390號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0條、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重劃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390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0條、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下依序稱系爭規定一、二、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僅要求重劃前、後地價應由地價及標準評議委員會(下稱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未規定該委員會應如何組成;且市地重劃前、後地價與法定地價應依不同之查估、評定方式作成,惟目前均一概由地價評議委員會進行審議,就重劃前地價亦未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0條第1款規定逐宗查估;且重劃前、後地價由不具專業性之地方政府民意代表參與評定,違背前開實施辦法第20條所追求之客觀、公平性,應由立法者依市地重劃目的,另行規範審議組織。故系爭規定一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不符。2、系爭規定二就工程費用僅規定由工程主管機關審查核定;系爭規定三就計算負擔總計表亦僅責成主管機關審議,未依司法院釋字第709號及第739號解釋,規定由多元、公正、專業之審議組織為之,均違背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二及三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李惠貞等17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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