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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28號

公布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73次會議
聲請人
曾聰明

案由

為請求和解書無效撤銷等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90號、105年度上易字第373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和解書無效撤銷等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4號(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90號(下稱系爭判決二)、105年度上易字第37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就請求和解書無效撤銷事件部分,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三以上訴無理由駁回,是此部分應以系爭判決三為確定終局判決;就請求清償借款事件部分,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認其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此部分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決一、二、三為違法判決,與憲法相悖,應屬無效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案件檔案

會次

大法官第1473次會議

聲請人

曾聰明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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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37 字 · 4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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