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155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11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4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周旺、謝宗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國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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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國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國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一二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再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六十八年間未依臺灣省土地建物複丈規則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土地分割,所繪製之分割界限地籍圖發生錯誤,該所復於九十九年間依據錯誤之地籍圖辦理地籍重測,致聲請人所有土地面積縮減,財產權因而受有侵害,確定終局判決未依保障人民土地所有權相關法律審慎查證,反引用非法之見解論述,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爰再聲請釋憲。核聲請人所陳,仍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判決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4次會議
聲請人
謝周旺、謝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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