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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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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380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聲請人 陳垣銘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聲請人
陳垣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給付獎金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小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經濟部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經人字第09800648350號令修正發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第10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給付獎金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小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經濟部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經人字第09800648350號令修正發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第10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給付獎金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小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經濟部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經人字第09800648350號令修正發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下稱系爭辦法)第10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小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以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自81年12月1日起任職於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煉油廠,於101年12月連續服務滿20年,原應依系爭辦法發給獎金新臺幣9萬1711元,然系爭規定修正為「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變相廢止系爭辦法,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不符比例原則,廢止程序未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經濟部雖另有補償辦法,亦不符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應依憲法第172條規定宣告系爭規定自始無效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聲請人

陳垣銘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23條憲法第172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00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