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營業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六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同法院一0一年度十二月份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六九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同法院一0一年度十二月份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一二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依系爭決議,貿易商銷售貨物時及國內買受人進口貨物報關時應各自繳納全額營業稅,但貿易商會先將營業稅轉嫁於國內買受人,致使國內買受人須重複繳納營業稅後,再行退稅。系爭決議忽略國際貿易實務,徒增國內買受人之金錢與程序負擔,違反體系正義與稅捐法定主義。2、系爭決議之設題一認為貿易商與國內買受人間之法律關係為獨立之買賣契約,使國內買受人承擔不必要之稅負,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3、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應承擔國外出賣人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為營業稅法納稅主體之見解,過度操作實質課稅原則,違反稅捐法定主義等語。惟查聲請意旨1、2所云,僅係指摘系爭決議增加第三人即國內買受人之稅負與稅捐程序負擔,而侵害國內買受人之財產權,並未敘明聲請人究有何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因而遭受不法侵害。至聲請意旨3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不當認定課稅主體部分,係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4次會議
聲請人
大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立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