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356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誌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43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344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25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及言詞辯論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43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344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25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及言詞辯論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4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34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2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及言詞辯論。查聲請人前曾對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無理由駁回;復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三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系爭判決一至三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82次及第149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仍謂:系爭判決一未詳實調查證據即逕為判決,系爭判決二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65條給予聲請人陳述上訴要旨之機會,系爭判決三係因聲請人不知為法律審,無法引用法條而遭駁回上訴,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屬違法判決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言詞辯論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林誌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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