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案由
為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一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補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一七號刑事判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對於案情單純、犯罪事實明確,且自訴人就書狀書寫與訴訟程序有一定理解者,仍要求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為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