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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039號

公布日期
105 年 07 月 2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4次會議
聲請人
林榮泰

案由

為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一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一七號刑事判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對於案情單純、犯罪事實明確,且自訴人就書狀書寫與訴訟程序有一定理解者,仍要求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為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件檔案

會次

大法官第1444次會議

聲請人

林榮泰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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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50 字 · 4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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