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847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5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8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進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強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二五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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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強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二五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二五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三六八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而駁回在案,是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於審理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二五號案件時,未於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前,踐行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時,法院應明諭擬變更法條之義務,致使聲請人及其辯護人未及就準強盜罪部分得以充分防禦,乃違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八○號刑事判決(聲請人誤載為判例)之意旨,與人民受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不符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8次會議
聲請人
蔡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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