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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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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35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聲請人 陳木村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12 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0984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
聲請人
陳木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107年度聲字第544號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83號刑事裁定,計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5日抗告期間,未排除107年清明節連續假日,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107年度聲字第544號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83號刑事裁定,計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5日抗告期間,未排除107年清明節連續假日,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107年度聲字第544號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83號刑事裁定,計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5日抗告期間,未排除107年清明節連續假日,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故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先予陳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將107年4月4日至4月8日之清明節連續假日,納入刑事訴訟法第406條本文之5日抗告期間計算,認聲請人之抗告逾該條抗告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已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12 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0984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

聲請人

陳木村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00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