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105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4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 聲請人
- 姚衛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共危險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上字第345號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有違反刑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第1項及憲法第7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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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公共危險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上字第345號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有違反刑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第1項及憲法第7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上字第345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刑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第1項及憲法第7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未適用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規定,查明聲請人是否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事,即依系爭規定論罪科刑,有違反前揭刑法、刑事訴訟法、世界人權宣言及憲法規定之罪刑法定、證據裁判、無罪推定及平等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聲請人
姚衛華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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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虹霞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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