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202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4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0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恐嚇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0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一五號刑事判決,以聲請人不符自首要件為由,未適用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減輕其刑,有牴觸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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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恐嚇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0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一五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以聲請人不符自首要件為由,未適用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減輕其刑,有牴觸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又認上開判決見解與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四七五號、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二0六七號及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九八七號刑事判例,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歧異,併請統一解釋。查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次查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核其所陳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間(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見解發生歧異之情形,且本件聲請距確定終局判決確定之日,已逾三個月。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同條第二項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聲請人
陳0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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