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213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5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9次會議
- 聲請人
- 韋○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七年度交抗字第二六四號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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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七年度交抗字第二六四號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七年度交抗字第二六四號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當駕駛人行經單行道路段至停車格位,應容許駕駛人在不妨害交通安全時,停車時車頭方向與道路行駛方向不同,始符合法律規定依法行政云云。核其所陳,係對法院認事用法之指摘,而對原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則未一語指及,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9次會議
聲請人
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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