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123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訴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80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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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訴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80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訴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80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所涉犯罪提起刑事訴訟第二審上訴,法院應為聲請人之利益調查證據,詎法院無故傳喚告訴人作證,又准許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致聲請人之訴訟權遭受侵害,法官亦未遵守審判獨立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僅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及其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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