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341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7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7次會議
- 聲請人
- 白玉如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當選無效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年度選再字第三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而就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二號解釋,聲請變更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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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當選無效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年度選再字第三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而就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二號解釋,聲請變更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當選無效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年度選再字第三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而就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二號解釋,聲請變更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規範選舉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係不當剝奪人民請求救濟之機會,違反訴訟權之核心價值,並侵害選舉訴訟之公平正義及人民之公共利益,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是以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二號解釋應予變更等語。惟查系爭規定係為謀求選舉訴訟速審速結以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並無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業經本院釋字第四四二號解釋釋示在案。該號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核無補充或變更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變更解釋,難認有正當理由,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7次會議
聲請人
白玉如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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