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420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艾森豪諾耶國際盛世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及第15條財產權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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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及第15條財產權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及第15條財產權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0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竟以下級審判決僅擷取聲請人部分廣告內容,即認聲請人未有宣傳產品之醫療效能,而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不當等情,因而廢棄該判決;且確定終局判決明顯認定事實不依證據,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有違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及第15條財產權保障之疑義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就系爭廣告是否涉及醫療效能之個案事實認定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問題,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艾森豪諾耶國際盛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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